|凯发k8ag旗舰厅app拓斯达(300607):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01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交易日前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 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披露对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 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0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对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 交易日前公告,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累计计算的标准、 范围、原则等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 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 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事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所涉指标的计算及累计计 算的标准、范围■★■◆◆、原则等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35号;邮编★★:523809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凯发k8ag旗舰厅app,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六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 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经累 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依其所认 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征集文件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定该授权行为 无效◆★◆◆,并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为限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 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 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 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本章程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均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 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 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 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的担保; (五)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章程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均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 所的规则等,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 申请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 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提请股东会审议时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邮编:823811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用投产,并成为公司主要生产制造总部★◆★★■,故公司决定住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35号。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的,适用《公 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 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交所有关规 定确定股东身份。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凯发k8ag旗舰厅app■★◆★,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有关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征集文件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凯发k8ag旗舰厅app、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三款规定 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 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 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 利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特 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 诺■★★。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定该 授权行为无效■■,并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九)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300■★★■◆,000,000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