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603279):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10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行决议的除外。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二)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

  (四)关联交易事项经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0万股◆■★◆■★,于2019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公告、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1天■★★■■◆。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六)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或者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1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或者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聘请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涉及与证券事务相关服务等业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或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第二条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景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公司在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X4号的《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和《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外,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十四条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十四)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为并作出决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的对外捐赠事项;(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董事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前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润滑油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前述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单笔融资、保函、信用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以上,由总经理提出融资、保函、信用证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拟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除外)如低于前述标准,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单笔融资■★◆■、保函■◆★、信用证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由总经理提出融资◆★、保函★★■◆、信用证方案,由总经理批准;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或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六)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但不超过3%的对外捐赠事项◆■◆。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采用现场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及监事(指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下同)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关累计投票制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信誉为根本■★◆,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除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议案审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提名或推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款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外,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不得属于以下情形◆★■★★:(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作为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团队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分管各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如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七)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制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有关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独立董事参加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七)事先征得董事长认可后,决定副总经理的分工及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董事或者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五)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并且该投资所运用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0%。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笔融资、保函、信用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0%以上,低于30%的◆★★,报董事会批准★★■★■;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