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交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或知悉的相关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各方,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分阶段进行,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经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如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涉及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第一时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达董事会办公室。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时★■★◆■,由公司经办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所登记的知情人签字后■■★,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涉及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工作,应保证自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十三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的,经公司核实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备。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汇总档案表,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保存在董事会办公室,时间至少为 10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交所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