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府说“不予公开”:拆解拒绝理由的合法性与应对策略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7-22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如开发商提供的楼盘质量检测报告涉及公共安全■■◆■■,即使企业反对也须公开■★■;

  2◆◆★★■■. 过期密件自动解密国家秘密有严格期限: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破解技巧:若申请公开90年代的规划文件被拒◆★■,立即核查文件形成时间。如某市2005年制定的◆◆★◆■“秘密级”土地收储方案,2025年已自动失效!

  3◆★■■◆◆. 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环评数据影响公众健康)。→经典案例:某化工项目环评研讨会记录,虽属过程信息但因涉及居民饮水安全,法院判决强制公开★■■■◆!

  陈律师手记:曾代理企业申请某开发区招商协议被拒,复议中我们提交其他省市同类型协议公开案例,7日内迫使行政机关自行撤回复议决定并公开信息!记住:同类案例是最锋利的法律之矛!

  1. 定密权限陷阱根据《保密法》■■★★◆,只有厅局级以上机关才具有原始定密权。若街道办■◆★■■■、区级部门声称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可直接要求其出示定密机关、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文件。→实战案例◆■◆★◆★:某区住建局称拆迁方案“涉密■■★★◆”■★◆★★,经我们要求提供定密文件后,其无法举证,最终在复议阶段主动公开。

  2. 启动层级监督程序向拒绝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层级监督申请书》,重点突出:

  以★◆■“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简称★■★★“三安全一稳定★■★”)为由拒绝,必须满足三重法律要件:

  核心主张:重点打击“程序违法”(如未签收先拒绝、超期答复)及“实体认定错误”(如扩大国家秘密范围);

  1. 发函要求书面说明理由(法定7日期限)依据《条例》第36条★■■,行政机关必须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范围要件:仅限极端情形(如反恐、金融系统性风险),普通拆迁文件★■◆、环保数据不适用!→陈律师提示:立即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内部风险评估报告”■■■◆◆◆,若其无法提供,复议胜率超80%■◆。

  我是北京陈律师■★■◆■,专注政府信息公开争议解决多年◆■◆★★■。上期我们解决了申请环节的“雷区★◆■■◆◆”问题★★■■,但即便申请规范■★◆■■,仍有超过60%的申请会收到《不予公开决定书》。今天,我将带您直击5类高频拒绝理由的法律软肋,教您用行政机关自己的规则反击不公◆★★■■!

  管辖机关:对市级部门拒绝的■★◆★◆,向同级政府(如北京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如自然资源部)申请复议;

  3. 核实是否存在职权划转(2023年机构改革后大量信息移交新部门)。→致命反击:若检索记录显示仅用模糊关键词(如◆■■“拆迁”而非“X政文〔2024〕21号”)查询,即属未尽责检索!

  2★★■■★. 可分割处理技术:要求对敏感部分作遮盖处理后公开其余内容(如隐去身份证号公开征地补偿名单);

  3. 第三方未按时答复视为同意:行政机关须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征询第三方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常以“内部讨论稿”“请示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但最高法院早有定论:

  “过程性信息■■★◆◆”的核心标准是决策是否完成。一旦行政决策作出,相关讨论记录即丧失豁免公开理由★■■★◆。